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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严处!荥经“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2-09-21 13:49:48 5888

摘要:四川新闻网消息(记者 杨德慧)自6月份“铁拳”行动开展以来,荥经县集中力量精准“施拳”,围绕打击重点真抓实干,截至11月30日,荥经县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188件,结案183件,罚没款186.33万元。现公布10起典型案例。荥经某装饰有限责任...

四川新闻网消息(记者 杨德慧)自6月份“铁拳”行动开展以来,荥经县集中力量精准“施拳”,围绕打击重点真抓实干,截至11月30日,荥经县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188件,结案183件,罚没款186.33万元。现公布10起典型案例。

荥经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5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荥经某装饰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某小区电梯公寓张贴带有“居然之家”名称的虚假广告,并对外宣传为其签约公司”。

1月6日,执法人员对荥经县某小区及荥经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荥经县某小区内共张贴了含有“居然之家”字样的宣传海报20张。对荥经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时,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却未能提供使用“居然之家”字样发布宣传海报的授权书或者加盟、入驻“居然之家”的证明材料。

处理结果

荥经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居然之家”在荥经县某小区发布宣传海报用以宣传销售家居建材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是“居然之家”家具卖场的入驻品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一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方某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豆芽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0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李某、方某在荥经县某贸易市场摊位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第11号公告《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李某与方某为夫妻,二人共同在位于荥经县的住宅处生产豆芽。期间,李某、方某通过荥经县某贸易市场摊位和销往超市、餐馆等方式销售不合格豆芽,查实获利金额3237.75元。

处理结果

李某、方某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李某、方某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37.75元;2、罚款人民币29050元。

荥经某海鲜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9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检测公司对正在营业的荥经某海鲜店内的梭子蟹和河虾进行了抽样。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梭子蟹中的镉(以Cd计)含量为0.87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5mg/Kg)。当事人经营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含量为49.7u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清单》中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荥经某海鲜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其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其进行处罚。针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人民币合计10500元。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4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调取该公司位于生产车间的1台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下次定检日期为2021年4月。当事人存在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荥经县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规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8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花滩镇某街道某店铺左侧墙面上张贴的广告进行现场检查,广告内容为“好学生找某某 培养学习2大习惯 让孩子稳定提分”。经查明,该广告于2020年8月起开始发布,制作安装费共计792元,广告张贴墙体租赁费用696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规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2976元。

荥经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6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荥经某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在诊所技工室货柜上发现一瓶已开封使用的0.9%氯化钠注射液(国药准字H37020766),有效期至2020.07;在治疗室3药品器械摆放架上发现一盒已开封使用的“牙康”甲硝唑棒(国药准字H10930217),有效期至2021.02.25;在库房内发现一盒“淀山湖”暂封补牙条(沪械注准20172630118),有效期至2020.06。

处理结果

荥经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没收过期药品,并处罚款。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

针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药品、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50100元。

荥经某中餐店收购、加工野生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7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荥经县某中餐店进行检查,在店内冻货柜里发现两袋冷冻“麻鱼子”,经现场称重,重量为0.568kg。经查,“麻鱼子”是2021年9月26日从农贸市场上一个老年人手中购买的,无法提供购买凭证,共购进“麻鱼子”0.568kg,购进价格80元/kg,货值金额45.44元,还未进行加工售卖。

处理结果

当事人收购、加工野生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时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冷冻“麻鱼子”0.568kg;2、罚款人民币681.6元。

荥经县某内衣店销售假冒外包装专利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荥经县某内衣店检查时发现,店内进门货架上摆放一盒活性乳胶内裤,外包装上标注有“包装专利,仿冒必究”字样,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活性乳胶内裤外包装的专利证书。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外包装上标注有“包装专利,仿冒必究”字样活性乳胶内裤,其外包装盒并未取得专利证书。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假冒外包装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涉案产品,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人民币450元。罚没款合计600元。

荥经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0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荥经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进行了抽样。经查明,该公司销售的鲜鸡蛋恩诺沙星含量为968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

处理结果

荥经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453.06元,并处罚款 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针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453.06元;3、罚款人民币 50000元。

荥经县某饭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3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依法对荥经县某饭店实施现场检查。在店内与厨房直接相连的储存间内发现品名为“火锅面(半干面)”14袋、“卡通猪猪包”3袋、“火锅豆瓣”6.39KG,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明,存放过期食品的储存间与厨房直接相连,储存间内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均在正常使用,店内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其它正在正常使用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放置在一起,现场也未放置过期食品或者不合格食品区标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客观上存在随时都有使用的可能,应视为正在使用的食品。

处理结果

荥经某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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